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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坪山:加强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监督,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检查

2022-08-03 14:35:10点击数(0)已有0人评论 0

近日,深圳市坪山区卫生监督所成立家具制造行业专项监督检查组,对辖区的家具制造重点企业开展职业卫生专项检查,以进一步加强家具制造企业职业卫生监督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家具制造企业的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


此次专项检查以街道为单位,涵盖职业健康管理、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等四项检查内容,围绕“两点多面”——即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防治水平低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重点帮扶指导,监督检查涉及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告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健康监护、作业场所布局等多个方面展开检查。


截至目前,检查组共检查家具制造企业30余家,依据“无毒替代有毒,低毒替代高毒”的原则,要求1家使用含乙酸甲酯胶水的企业采取清除或替代措施,责令存在粉尘、化学毒物、噪声危害因素等超标的企业限期整改,对2家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


接下来,坪山区卫生监督所将继续按照职业卫生监督与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要求加强辖区职业卫生监管力度,督促辖区企业自觉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促进坪山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提质增效。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 劳动者享有下列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 用人单位义务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企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笫七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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